「公司注册程序」问:房产公司代收天然气费缴营业税吗

文章作者:看转网

发布时间:2021-03-12


[谜题]

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住宅小区时,通过开立单据向购买方收取天然气入网费,记入“其他应付款”后,将款项移交给天然气公司。请问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五条,是否确定为销售作为额外费用?还是作为收付款进行处理?

[解决方案]

国家研究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小企业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开发产品收入的范围是销售开发产品一步取得的总价款,包括支票、支票等价物和其他经济发展的个人利益。中小企业代表有关机构、单位和中小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会、费用和附加费,计入中小企业开发或发行的产品价格,应确认为按时销售;如果不计入开发产品价格,由中小企业以外的其他代收机构和单位发行的,可以作为代收代付进行管理。”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天然气公司收取天然气接入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发文。如果接入费没有包含在开发产品的价格中,并且天然气公司向买方出具文件,则接入费可以作为收款和付款处理。接入费计入开发产品价格的,应当确认为销售额。

《组织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缴纳税款的公司登记手续的销售额,是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资产或者出售资产而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

《组织法》法律法规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本法第五条所称的额外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基金会、代收费用、返还收入、奖励费、违约费、滞纳金、延期付款贷款、赔偿金、代收款项、预付款、罚息以及各种实物的其他额外费用。但不包括符合下列条件者的行政服务票价: (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司法部批准,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级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中央政府基金会行政服务票价;(二)发行募集时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金融债券;(3)收到的款项数额上缴财政。”

按照明确规定,公司在销售房地产开发中的住宅小区时,收取购房人的天然气接入费,这是代收款,属于额外费用,应按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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