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正式发布!这次减税力度大

文章作者:看转网

发布时间:2021-03-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减免税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月销售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减按25%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约束和制止的职业,且满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财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职工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联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派出的职工人数。职工人数和财产总额的目标应根据企业全年季度平均水平确定。详细核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赛季开始+赛季结束)2

年度季度平均值=年度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心开业或停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纳税年度,确认上述相关目标。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根据当地实际和宏观调控需要确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收浮动50%以内减免资源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保护建设税、房产税、乡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可以享受本条例第三条所列优惠政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从业人员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财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财产总额和年”

若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产生的出资额已缴纳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产生的出资,自2019年1月1日起已出资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则及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其他条件的,可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则的税收政策。

不及物动词本通知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续性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模的通知》(财税〔2018〕77号)一并废止。

七、各级财税部门要在政治上有所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减税、减费决议和计划,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免税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绩效、以绩效为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规划安排、落实到位的主要责任。要加大努力,采取不同的方法,加强宣传教育,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便利性,确保纳税人和纳税人真正享受到减税、减费政策的好处。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7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将小微企业包容性减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br/】一、自2019年1月1日起, 2019年至2021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r/】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照审计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不受国家约束和制止的职业,且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员不超过300人、财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按季预缴。【/br/】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微利企业的财产总额、职工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从当年起至报告期末暂予判断。同时将财产总额、职工人数与《告知书》第二条“年度季度平均”的核算公式进行对比,计算出报告期末的季度平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报告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
四.不符合小规模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心被认定为符合小规模微利企业条件的,按报告期末累计情况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前期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提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下一季度抵减提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br/】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4月、7月、10月进行预缴申报时,符合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下一个预缴申报期开始,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旦调整,本年度不变。【/br/】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结算企业所得税时,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后,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六.实行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企业和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和规定,需要减少定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程序进行调整,并及时告知企业调整情况。
VII .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规模、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模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8〕40号)将于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废止。我在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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